《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条款适用问题
问: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中,“5.2 检验项目对应方法”的《表4》第7项“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对应的“检验方法”中包含“并由操作人员配合”。《附录H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注5: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在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在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由引车员下车后进入地沟进行检查,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规定的检验方法。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请示如下:1、机构此种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或者方法的”,还是属于第十四条“(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2、如果机构此行为属于第十三条(三)项的行为,机构违反GB 38900-2020规定的程序进行车辆底部部件检查,是否构成“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即机构的此种情形是否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请予答复为盼!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检验检测报告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二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相关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17
资质认定标志
问:你好,请问最新163号令中,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
答: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ニ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16
质检报告适用范围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儿童自行车质检报告,报告上边写的送检的检测产品为12寸的,但同型号16寸的没有质检。请问一下这份质检报告能否能证明16寸产品问题?
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1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问: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
答: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不再将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领域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此类机构还从事安全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检验检测事项,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仍需取得资质认定。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09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问: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17]6号)规定,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拟定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海关总署的意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