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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3版)》几点内容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4-05-30 作者:邹明松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4868

对《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3版)》几点内容的理解

贵州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邹明松

  笔者在翻阅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组编的《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3版)》的过程中,发现从书中有几点内容值得商榷。经查阅相关资料,提出对《一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3版)》从书中几点内容的理解。

  1从书P31

  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从书中提到:经考核合格,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笔者查阅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管理办法》(已废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第二十一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提出两点意见和建议:

  1.1 定义不恰当

  “合格证的有效期”建议改为“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2 有效期时间不正确

  有效期应为3年。

  因此,从书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建议改为“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丛书P222

  (二)加权算术平均值实验标准偏差的计算

  2.1 加权算术平均值xw的实验标准偏差sw按下式计算

  sw=                          (3-20)

  由式(3-18)

  xw=

  可知

  式(3-20)应改为

  sw=

  式中:——第i组的观测结果平均值

  2.2【案例】中x1=215.3, x2=236.0, x3=289.7, x4=216.0应改为=215.3,=236.0,=289.7,=216.0(为四个实验室进行量值比对各实验室测量结果的平均值)。才会得出:

  加权算术平均值为

  xw===228.0

  加权算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计算如下:

  sw=

  ==12

  3丛书P226-227

  (1)合格判据

  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MPEV与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之差时可判合格,即

  MPEV-U95       判为合格               (3-28)

  (2)不合格判据

  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大于或等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MPEV与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之和时可判不合格,即

  MPEV+U95      判为不合格              (3-29)      

  (3)待定区

  当被评定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既不符合合格判据又不符合不合格判据时,为处于待定区。这时不能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即   

  MPEV-U95MPEV+U95         判为待定区            (3-30)

  3.1根据(2)不合格判据:

  式(3-29)应改为

  MPEV+U95

  3.2根据(1)合格判据、(2)不合格判据和(3)待定区:

  式(3-30)应改为

  MPEV-U95MPE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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