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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与计量单位

发布时间:2007-04-26 作者:邓红潮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4040

蚕丝与计量单位

河南省桐柏县技术监督局  邓红潮  河南省南阳市计量测试所  黄天俊


    养蚕与缫丝,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大约在四五千年以前,嫘祖(黄帝的妻子)教民养蚕的传说,至今还流传民间。商代,甲骨文中有“桑”、“蚕”、“丝”、“帛”,并出土有玉蚕。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里反映周代民间的农耕生活,其中有“蚕月桑条”、“抱布贸丝”的诗句。战国时期已有美丽的丝织品。到了西汉,养蚕和缫丝已经很兴盛。在唐诗中“缫丝鸣机杼,百里声相闻”、“织绢未成匹,蚕丝未盈斤”和“蚕丝尽输税,机杼空倚壁”的诗句。可见,在很久很久以前,我国的养蚕、缫丝和制绸工业就已经相当发达了。
    养蚕与缫丝在我国不仅历史久远,而且还与计量单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早先,古代文献中,把“丝”作为数量词中的小数词名称,还不是指名为某个长度或重量的细小单位。如《孙子算经》载: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厘,十厘为分。明代李时珍注陶宏景《别录》云: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厘。到了清代,定度量衡单位制时,把“丝”作为长度和衡重的小数单位。清代度制为:一丈十尺,一尺十寸,一寸十分,一分十厘,一厘十毫,一毫十丝,一丝十忽。一忽十微;清代衡制为:一斤十六两,一两十钱,一钱十分,一分十厘,一厘十毫,一毫十丝,一丝十忽,一忽十微。清代长度的一丝相当于十万分之一尺;重量的一丝相当于十万分之一两。已无多大实用意义,只是在计算中可能用到。民国期间的度量衡制中,在长度中取消了“丝”这个单位,但在衡重单位中仍予以保留。1929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度量衡法》将重量单位的最小单位止于丝,即丝为最小单位。在《度量衡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中分别确定了标准制重量单位“公丝”和市用制重量单位“丝”。1公丝等于0.001克,1市丝等于0.0003125克。
    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于1959年6月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废除了重量单位的“公丝”和“丝”。确定“丝”为分数单位词头。规定了长度计量单位“丝米”(1×10-4米),1毫米等于10丝米,1丝米等于10忽米,1忽米等于10微米。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决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分数单位词头,分以下为:厘(10-2)、毫(10-3)、微(10-6)……。原定计量单位词头的“丝”被废除。
    “丝”作为数词和计量单位,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至今,人们在说话的俗语中还常用“丝”和“毫”来表达事物的大小程度。可见,蚕丝与计量颇有着藕断丝连的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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