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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使用

发布时间:2024-05-28 作者: 来源: 浏览:1855

1、建立计量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

(1)《计量法》第六至第九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至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依据:

(1)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3、计量标准的基本条件: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计量标准命名的基本类型:

(1)标准装置;

(2)检定装置;

(3)校准装置;

(4)工作基准装置。

5、考评员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考评员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方能从事考评工作,考评员担任的考评项目应当与其所取得资格的考评项目一致

6、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1)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配套齐全,检定合格;(器具、设备)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理论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场地、环境)

(4)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制度)

(6)计量标准稳定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稳定性、重复性)

7、计量标准的有效溯源:

(1)有效的溯源机构:

计量标准器应定点定期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通过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检定溯源要求:

凡是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能以校准方式溯源。

(3)校准溯源要求: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4)采用比对的规定:

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

(5)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应使用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6)对溯源到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的规定:

当国家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需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到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

8、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可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并通过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数据比较,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9、计量标准文件集: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议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建标单位应当确保所有文件完整、真实、正确和有效。(文件集包含的18个文件)

10、贝塞尔公式:

1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要求: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

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应当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

12、采用核查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的方法:

(1)选择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

(2)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 1 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 n 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组的测得值。共观测m 组(m≥4)。取 m 组测得值中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3)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一次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 n 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13、计量标准稳定性判定方法: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 或 U95

当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有规定时,则可以依据其规定判断稳定性是否合格。

14、不确定度评定相关问题:

(1)测量对象应当是常规的被测对象,测量条件应当是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前期下至少应当达到的临界条件

(2)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被测对象时,应当分别评定不同种类被测对象的测量不确定度。

(3)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参数时,应当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4)如果测量范围内不同测量点的不确定度不相同时,原则上应当给出每一个测量点的不确定度。

15、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准备:

(1)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地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新建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至少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考察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计量特性,并确认其符合要求;

(4)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5)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一名计量标准负责人;

(6)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16、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资料:

无论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均应填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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