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具检定印鉴是证明度量衡器具经过检定、其性能是否合格的具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标志。自古以来,凡制造、修理、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之后均给出印鉴标记,未经检定或不具印鉴标记的,一律不允许使用。
我国在唐代以前,出具检定印鉴的方法大体为4种:一是铸刻“铭文”;二是铸刻“诏书”;三是同时铸刻“总铭和分铭”;四是铸刻“铭文”和“检封”。
铸刻“铭文”,在秦前就广为使用。“铭文”有简有繁,繁者有几十个字,简者只有几个字。如当时的齐国,凡陶制量器上都有“公豆、公区”等简单铭文,仓库使用的量器,一般还铸有“廪”字。铜制的量器和权器,一般铸有执政者年号、制造时间和地点、校正(检定)方法、器具名称以及兼职和制造人姓名。如当时的楚国,因广泛使用天平,在铜环权上有的铸有“钧益”字样,表示量值标准的意思;有的铸有“官环”字样,表示官府监制。
铸刻“诏书”,是秦代的特有形式。秦代所有的量器和权器都铸有“诏书”。秦代的度量衡量值相当统一。
同时铸刻“总铭”和“分铭”,是新莽时期采用的一种形式。“总铭”与“诏书”近似,“分铭”则把不同的名称、容积、重量铸刻在不同的度量衡器具上。
铸刻“铭文”和“检封”,是汉代的一种形式。汉代的“铭文”,一般印刻有度量衡器具的名称、制造时间。量器和权器上还留有置“检封”的方穴,以便官府检定后錾刻检定标记和检定年号。
唐代起,检定度量衡器具便开始用印,一般把检定印证錾刻或火熔在器具上,表示已经官府检定合格,允许使用。
民国时期,用印逐渐规范化。民国初,北洋政府执政时期,凡符合“营造尺库平制”的器具,一律錾盖“X”字图印,不符合的錾盖“弌”字图印,而且只准使用到规定换用新器的日期为止。民国21年(1933年)9月7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发布了《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民国26年(1937年)1月15日部令核准对《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进行第一次修正,民国33年(1944年)9月15日对《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进行第二次修正公布,修改后的检定合格印,錾印为3平方毫米,烙印为6平方毫米,样式不变,烙印专供盖木制量器用。
国民政府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制定的《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规定,各省特别是度量衡检定所用的检定印,统一由全国度量衡局颁发,检定印分为錾印、烙印两种,均为正方形。
当时民国国家级度量衡检定机构检定用印为“同”字,各省除用“同”字外,另加国音符号以示区别。
“同”字取古训“同律度量衡”和孙中山“世界大同”并有“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之义。
省级度量衡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度量衡器上錾、烙印顺序是:
“同”(全国)——省区“注音符号”
县级度量衡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度量衡器上錾、烙印顺序是:
“同”(全国)——省区“注音符号”——县市“记号”
其注音符号由全国度量衡局公布的《度量衡检定用印各省区外加注音符号分配表》规定,这一规定,国民党政府一直没有改变。如江苏省注音符号为“ㄅ”、安徽省注音符号为“ㄇ”、贵州省注音符号为“ㄋ”、陕西省注音符号为“广”等。
民国对度量衡器具錾、烙“同”字印的部位有明确要求和规定:
其中錾印多用于铜铁质器具,如度器和衡器。
烙印主要用在竹、木器具上,如量器、度器。
精细器具不錾不烙,填发证书,以免损坏。即除木量器、木杆秤、粗砝码、普通度器外,其他精细度量衡器,合格的发证书,以免损坏器具。
常年检查及复查认为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所加图印为本年度的国民年数号码的长方形錾印,长三公厘,宽四点五公厘,四周加以边线。
加盖年号图印位置为:木量器、粗砝码应于“同”字之下;普通度器木杆秤应于“同”字之旁紧接排列。
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2016年第10期
作者: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陈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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