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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价秤的允许误差

发布时间:2008-07-07 作者:杨树安 王雪梅 来源:www.jlbjb.com 浏览:18544

——评《不要轻易相信电子计价秤》的误点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计量所 杨树安 王雪梅


  《中国计量》2002年第1期第16页刊载了青岛衡器测试中心淳于祚同志《不要轻易相信电子计价秤》一文,文中论述的电子秤“置零”允许误差不超过2%的规定和6kg电子计价秤置零允许误差为120g的说法有误,根据是:

  一、计量名词术语有关衡器的允许误差的解释为:衡器处于标准状态,用标准砝码所测得的示值与标准砝码相应真值之间由检定规程所允许正或负最大差值。也就是说衡器允许误差应在规定的正或负的最大差值范围内。所以允许误差不超过2%和120g的说法没有正、负范围,是错误的。

  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对海(水)产品价格在6元/kg至30元/kg之间的允许负偏差的规定是:称重小于等于2.5kg时最大为5g;称重大于2.5kg小于等于10kg时最大为10g;称重大于10kg小于等于15kg时最大为15g;海(水)产品价格在30元/kg至100元/kg的允许负偏差称重小于1kg时最大为1g;称重大于1kg小于等于4kg时最大为4g;称重大于4kg小于等于6kg时最大为6g。根据此规定,显然置零允许误差为2%的电子计价秤不能用作海鲜的零售称重,所以置零允许误差为2%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国家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关于电子秤的允许误差的规定是:秤量在0≤500(0≤50)个分度值范围时,允许误差为±0.5e;秤量在500≤2000(50≤200)个分度值范围时,允许误差为1.0e;秤量在2000≤10000(200≤1000)个分度值范围时,允许误差为1.5e;淳于祚同志文中举例的秤是6kg电子计价秤,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规范》中关于海(水)产品计量器配备的规定分度值为2g,最大秤量为6kg的电子秤,淳于祚同志文中举例的电子秤应符合此规定,允许误差也应该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使用中的秤允差增加一倍,最大秤量为6kg的电子计价秤,其允许误差在±1.0e、±2.0e和±3.0e;即±2g、±4g和±6g的三个规定范围内,那么关于置零允许误差为2%和120g的说法,超出此范围显然是没有技术理论根据的。

  四、若淳于祚同志文中所讲的置零允差改为置零范围,这样就会使人容易理解,置零允差或偏差为±0.25e。

  另外,电子计价秤属于零售商品用秤,通常要求不装备非自动置零装置。可是目前许多电子计价秤都设有手动置零装置,这确实是个需要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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