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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1 作者: 来源: 浏览:12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重庆市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渝府发〔20223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72 号),促进和规范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工作,推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申请、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是指由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愿申请,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经验收合格后,承担产业计量测试技术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批筹、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按照我市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计量测试和科技创新技术能力,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发挥计量在发展现代产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有利于我市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市级产业计量中心应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梳理产业发展和计量技术需求,了解和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关键领域、关键产品、关键环节、关键参数的计量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为保障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的测量仪器量值溯源服务。

(二)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

(三)为突破制约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供计量科技创新服务,重点突破产业量值溯源的关键共性技术。

(四)为产品全寿命周期提供全过程计量测试技术服务。

(五)为服务产业发展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发展规划体系等,并不断完善。

(六)承担产业计量测试平台和产业计量测试联盟的牵头共建任务。

(七)为申报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提供技术、人才、设备等基础储备。

(八)完成其他计量测试服务。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筹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企业和科研院所等为建设主体。

  (二)拥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团队。人才团队结构合理、专业对应、技术过硬、规模适应,服务产业的技术特点突出,由高学历层次、高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以及具有产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原则上一级注册计量师达到3人以上,二级注册计量师5人以上,具备相应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具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一定规模的计量基础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专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装备和其他计量技术资源等。

  (四)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计量测试技术任务能力,熟悉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掌握产业发展的计量测试技术需求。

  (五)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基础,具备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突破能力。有实施产业计量科技创新的制度和计划,具备计量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和产业专用测量方法、测量装备的研制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基础设施和环境,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文件满足规范要求、运行有效,组织结构能够满足体系独立运行,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

(七)申请建设市级产业计量中心的相关产业项目在全市或全国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和代表性。

(八)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请筹建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函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

(二)《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见附件2);

  (三)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批筹与验收

 

第十条 收到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申请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准筹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专家组推荐的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请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推荐意见、公示情况、听证会等各方面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筹建。对于批准筹建的,下发正式批准筹建文件,并下达《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后,承建单位应当根据《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了解需求,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接到《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工作。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需要,整合市内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业计量站、部门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计量技术资源。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考核条件:

(一)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并进行总结和自查,达到筹建预期目标,按照《重庆市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考核内容及分值表》(附件3自评,得分不低于80分;

(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有效试运行,具备良好的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运行条件;

(三)具备市级产业计量测试相应中心名称所对应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能力、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能力、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其中筹建计划建立的计量标准已通过考核,或通过溯源并获得检定或校准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验收考核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同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验收考核申请表(附件4),并附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经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

验收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由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3—5人。

书面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考核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在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中抽查一定比例项目,进行技术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具体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现场审查时,申请建设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应在场。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筹建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后续建设规划报告等;

(二)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的质量计划等质量体系文件;

(三)测量仪器设备配置表、检定项目能力表、校准项目能力表、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能力表;

(四)承建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需提供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计量标准的考核证书;承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计量标准的考核证书或其他证明

(五)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的校准项目,尚未颁布国家、部门和重庆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应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编制校准规范,需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校准规范文本和技术评审证明;

(六)筹建任务书中计划建立的关键参数测量项目,如果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测量规范,需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测量规范文本、技术评审证明以及出具的测量报告、原始记录;

(七)有关计量科研项目、所获科研奖项、专著、译著、论文、专利,参与起草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以及技术规范等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产业领军人才的个人情况介绍,近年来产业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

(九)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及到位情况,申请单位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于产业的相关案例及取得成效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验收组认为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以上的,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考核不合格。

考核组应当自完成考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报告及有关证实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的,发文批准成立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考核验收的,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组织。经专家组考核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筹建。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考核验收工作的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批准成立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和悬挂“重庆市××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牌匾。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开市级产业计量中心名录及其计量测试项目服务能力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在其确定的计量测试项目服务能力范围内,按照计量技术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工作。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对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应定期对辖区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不定期组织对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需要变更计量测试项目能力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变更申请并予以公告。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产业计量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新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满5年的市级产业计量中心组织一次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其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资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建设绩效较差,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四)复核不合格的;

(五)伪造、篡改测试数据,不真实出具证书、报告的;

(六)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书、筹建任务书、验收评审细则、验收考核申请书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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