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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条例》7月1日实施 (2004-06-1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苏桂玉 浏览:1970
集贸市场、商店中零售商品缺斤短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不符,水、电、煤气、供热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结算并违法转嫁损耗,制造、修理、安装、改装、使用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加装作弊功能和装置,制售假冒伪劣计量器具等计量欺诈行为将会受到严惩,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计量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计量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于1985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即将实施的《山东省计量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计量法》作了补充: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对服务计量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是对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作弊、冒用等计量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集贸市场、商店中零售商品缺斤短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不符等问题见怪不怪。新的《条例》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水、电、煤气、供热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结算并违法转嫁损耗,这种服务行业惯常的作法也将为法律所不容。《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本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使用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加装作弊功能和装置,制售假冒伪劣计量器具等行为,是不法商贩惯用的伎俩,过去的计量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这类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新的《山东省计量条例》规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格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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