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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居民不再承担水电管线损耗 (2004-07-16)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刘军平 浏览:1698
《山东省计量条例》七月一日实施。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通过的《山东省计量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许多计量问题做出规定。 长期以来,供水、供电等经营者经常将计量器具显示以外的所谓“线损”分摊给消费者,笔者周围竟有每度电收取六元钱的高价电,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也就是说:以上四项的经营者不准将平时所谓的“线损”分摊给消费者,否则将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为消费者投诉及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新的建筑用电表、水表、煤气表、热能表在安装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各种行业使用计量器具不准增加作弊装置,该项规定保证了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同时解决了“加油站给加油机加装作弊芯片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这样严重的问题得不到打击。”这个长期以来困扰执法部门的难题。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行政检测、司法鉴定、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对于以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定期检定、零售商品短斤缺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量不符、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公正计量机构没有合法资质、制造计量器具无制造许可证等问题也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出详细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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