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网 http://www.chinajl.com.cn/
中国计量网——计量行业门户网站
计量资讯速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地方动态

福州偷电处罚将有法律规范 (2004-09-02)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浏览:1695
今后发现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将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27日下午,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   该草案规定,窃电行为主要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用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实行分时段电价计费的用户改变分时计价装置用电等。   草案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按照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以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方式窃电的,按照用户接入电源的用电设备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按照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草案规定,对于用户接入电源的用电设备容量无法确定,并且用电计量装置受到破坏的,如果在总表内部窃电的,窃电量以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并且窃电用户也无法证明窃电时间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窃电时间以发现窃电之日起向前推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分享到:
通知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公告 征订通知 征订通知
会员注册
已有账号,
会员登陆
完善信息
找回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