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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1-16 作者: 来源: 浏览:2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复合膜袋等24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产品为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杯、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菜板、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不锈钢真空杯、不锈钢餐厨具、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等24种产品。

  本次共抽查3097家企业生产的3110批次产品。其中,2批次产品仍在异议处理过程中,6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3089家企业生产的3102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15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9%。

  (二)拒检情况。在本次抽查中,未发现拒检情况。

  (三)主要做法。一是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招标遴选抽样检验机构,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匹配检验机构。二是实施抽检分离,除现场检验外,产品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复合膜袋。抽查了26个省(区、市)603家企业生产的603批次复合膜袋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600批次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3%。重点对感官指标、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溶剂残留量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甲苯二胺(4%乙酸)、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霉菌、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蒸发残渣(总迁移量)、溶剂残留量总量、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

  (二)非复合膜袋。抽查了22个省(区、市)399家企业生产的400批次非复合膜袋产品,其中1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0%。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

  (三)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抽查了22个省(区、市)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四)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抽查了7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锑(以Sb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五)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抽查了10个省的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游离酚特定迁移量(蒸馏水)、双酚A特定迁移量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六)塑料杯。抽查了6个省(市)的75家企业生产的75批次塑料杯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游离酚特定迁移量(蒸馏水)、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七)塑料瓶盖。抽查了14个省(区、市)的100家企业生产的100批次塑料瓶盖产品,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98批次产品中,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游离酚特定迁移量(蒸馏水)、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八)密胺塑料餐具。抽查了13个省(区、市)的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其中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0.0%。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以甲醛计)、耐干热性、耐低温性、耐湿热性、耐污染性、翘曲(地部)、跌落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耐污染性。

  (九)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抽查了19个省(区、市)的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霉菌计数、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1,3-丁二烯迁移量、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塑料菜板。抽查了5个省(市)的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塑料菜板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一)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抽查了16个省(区、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其中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8%。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抗张指数(纵横平均)、抗张强度(纵/横向)、撕裂指数(纵向)、耐破指数、耐破度、纵向湿抗张强度、湿抗张强度(纵横向平均)、热封强度、横向耐折度、纵向耐折度、边渗透、挺度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边渗透。

  (十二)纸杯。抽查了20个省(区、市)155家企业生产的156批次纸杯产品,其中2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4.7%。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感官指标、渗漏性能、杯身挺度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感官指标、杯身挺度和渗漏性能。

  (十三)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抽查了18个省(市)的179家企业生产的179批次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其中1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7.8%。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耐温试验、渗漏性能、抗压强度、端盖脱离力、轴向压溃力、快速泄漏试验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抗压强度、渗漏性能、耐温试验、快速泄漏试验。

  (十四)玻璃酒瓶。抽查了22个省(区、市)的149家企业生产的150个批次玻璃酒瓶产品,其中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3%。重点对耐内压力、抗热震性、内应力、抗冲击、内表面耐水性(内表面耐水侵蚀性)、铅(Pb)迁移量、镉(Cd)迁移量、垂直轴偏差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抗冲击、内表面耐水性(内表面耐水侵蚀性)。

  (十五)玻璃食品瓶罐。抽查了10个省的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玻璃食品瓶罐产品,其中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5%。重点对抗热震性、内应力、内表面耐水性(内表面耐水侵蚀性)、铅(Pb)迁移量、镉(Cd)迁移量、抗冲击、耐内压力、抗机械冲击、垂直轴偏差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内表面耐水性(内表面耐水侵蚀性)。

  (十六)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抽查了10个省(市)的73家企业生产的75批次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产品,其中1批次正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检验的74批次产品中,有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8%。重点对抗热震性(耐热冲击温度)、内应力、98℃耐水性能(玻璃颗粒耐水性、耐水性能)、铅(Pb)迁移量、镉(Cd)迁移量、口缘铅(Pb)迁移量、口缘镉(Cd)迁移量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98℃耐水性能(玻璃颗粒耐水性、耐水性能)。

  (十七)不锈钢真空杯。抽查了3个省(市)的20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不锈钢真空杯产品,其中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0%。重点对保温效能、耐冲击性、感官要求、砷、镉、镍、铬、铅、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保温效能、耐冲击性。

  (十八)不锈钢餐厨具。抽查了6个省(市)的89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不锈钢餐厨具产品。重点对耐腐蚀性、感官要求、砷、镉、铅、铬、镍、抗跌落、颈部疲劳强度、硬度、手部可接触部位、手柄疲劳强度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十九)铝及铝合金不粘锅。抽查了2个省的20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铝及铝合金不粘锅产品。重点对手柄牢固性、手柄耐热性、涂层附着牢度、涂层耐热骤冷稳定性、涂层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十)压力锅。抽查了3个省的20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压力锅产品,其中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5.0%。重点对合盖安全性、工作压力、密封性、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耐内压力、泄压压力、破坏压力、手柄连接牢固性、与食品接触部位安全要求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工作压力、泄压压力、破坏压力。

  (二十一)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抽查了7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1批次正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检验的79批次产品中,有27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4.2%。重点对不锈钢理化指标-砷、不锈钢理化指标-镉、不锈钢理化指标-铅、不锈钢理化指标-镍、不锈钢理化指标-铬、其他金属理化指标-砷、其他金属理化指标-镉、其他金属理化指标-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接地电阻、冷态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安全防护、控制装置、稳定性、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防触电、卫生结构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输入功率和电流、螺钉和连接、非正常工作、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二十二)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抽查了8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6.7%。重点对不锈钢理化指标-砷、不锈钢理化指标-镉、不锈钢理化指标-铅、不锈钢理化指标-镍、不锈钢理化指标-铬、其他金属理化指标-砷、其他金属理化指标-镉、其他金属理化指标-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源切断(隔离)开关、电击防护、过电流保护、电动机的过热保护、对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随后复原的保护、保护联结电路、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等2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螺钉和连接、非正常工作、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二十三)餐具洗涤剂。抽查了26个省(区、市)214家企业生产的221批次餐具洗涤剂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冒用厂名厂址,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220批次产品中,有1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9%。重点对总活性物含量(总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pH、荧光增白剂、甲醇含量、甲醛(甲醛含量)、砷(As)、重金属(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总五氧化二磷含量(以P2O5计)(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有效酸的质量分数(以H2SO4计)、腐蚀率、总碱的质量分数(以NaOH计)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甲醛(甲醛含量)、总活性物含量(总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菌落总数。

  (二十四)一次性竹木筷。抽查了13个省(区、市)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一次性竹木筷产品,其中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1%。重点对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二氧化硫浸出量、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霉菌、二氧化硫浸出量。

  三、跟踪抽查分析

  本次跟踪抽查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86家,有16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70家企业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发现问题的生产企业,特别是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于本次抽查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产品,如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纸杯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2. 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3.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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