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4-07-09)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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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积极的迹象,表明国家开始把科研实验室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孙东东是在获知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李立明等5人因今春的SARS病毒感染事件引咎辞职后,对记者作出上述表示的。作为我国知名的卫生法学专家,45岁的孙东东曾参与了多部医药卫生法律的立法工作。
据卫生部公布的调查结果,今春发生的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系对非典病毒管理不善及操作人员多项违规、操作不当所致。
孙东东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立法精神,此次对这5名责任人的处理是适当的,“他们不仅是科研人员和专家,同时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对这一事件的定性首先是过失。”孙东东介绍说。从法律上讲,过失分为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两种。前者是指由于技术水平达不到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过失。如医生看病,由于医生没有见过这种疾病,可能因此造成误诊或漏诊。这种情况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可考虑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民事补偿。
SARS病毒感染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则属责任过失。责任过失是指,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相当的后果。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追究过失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重大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此次事件而言,”孙东东解释说,“疾控中心主任应承担的是相对较轻的领导责任,而当事研究室主任则应承担较重的领导责任和具体的管理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问责这一事件的责任人,其意图不仅在于平息公众的疑问,同时也希望借此引起对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的充分重视。”孙东东说。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科研实验室普遍存在规程管理混乱、漠视安全管理的现象。此次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研究所实验室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缩影。孙东东教授告诉记者,此前,国内就曾出现过因保管不善丢失放射源和泄漏致病微生物的案例。
孙东东认为,国内科研人员往往对技术环节比较精通,但对实验室的法治化管理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普遍意识淡薄。
今春的SARS病毒感染事件造成了包括该实验室操作人员在内的多人感染非典病毒。“科研人员应该认识到,如果他们违规操作,不仅仅会给他们本人造成危害,甚至可能给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孙东东说。
这是一个亟需引起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工作者注意的问题。但仅仅寄望于科研管理和工作人员加强自我管理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自去年7月启动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开始,立法者就已开始着手研究如何从立法上将实验室的规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全程参与了此次立法的孙东东教授告诉记者,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即规定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以及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
今春发生的SARS病毒感染,无疑促使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科研实验室严格加强管理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6月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单列一款。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只是从原则上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有关部门还会根据法律制定出进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据孙东东透露,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的“实验室管理条例”,不久也有望提交国务院常务办公会审议并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