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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司赴俄罗斯、瑞典计量法考察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2168

  应俄罗斯、瑞典政府有关部门邀请,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田世宏为团长的中国计量考察团一行4人,于2006年10月8日~17日先后赴俄罗斯、瑞典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有关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法立法专题考察,同上述国家计量同行进行了广泛交流。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基本情况
  在俄逗留期间,我们应邀访问了俄罗斯联邦计量技术法规与计量署和俄罗斯联邦门捷列夫计量院,就有关俄罗斯计量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及计量技术机构概况等进行了广泛了解,参观了有关计量实验室,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1.关于俄罗斯计量立法体制
  俄罗斯联邦计量立法由俄联邦能源及工业部负责提出立法计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制、修订,由联邦杜马(即议会)讨论通过后发布,俄联邦技术法规与计量署(该署为俄联邦能源及工业部所属主管计量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俄罗斯现行计量法于1993年颁布,共计五部分二十七章四十六条。俄罗斯宪法明确规定,凡涉及保证俄罗斯联邦内计量统一的各种相关法规以及依照俄罗斯计量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规均应按本法实施。俄罗斯联邦计量法在第一部分总则中对有关计量方面的主要概念、计量法的作用、国际条约在俄罗斯的地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第二部分量值单位、计量器具及计量程序中,对量值单位、国家计量基准、计量器具以及计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在第三部分计量服务中,对政府计量服务实体及计量服务机构进行了规范;在第四部分国家计量控制和监督中,对国家计量控制和监督类型、国家计量控制与监督的延伸领域、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检定、许可证的发放等进行了规范;在第五部分计量器具的校准和认证中,对计量器具的校准、计量器具的认证进行了规范;在第六部分中对违反现行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在第七部分保证计量统一性相关工作的财政来源中,对强制性国家财政拨款、计量工作和服务的报酬等进行了规范。

  据俄方介绍,鉴于国际计量法(即OIML第1号国际文件)已于2004年11月修订后正式发布实施,俄方作为该组织成员国,正在考虑按照新修订的D1文件,准备修订俄联邦现行计量法。总体指导思想是,要使俄计量法与国际计量法基本保持一致。

  2.关于俄罗斯现行计量管理制度
  根据俄联邦现行计量法规定,俄罗斯目前实施了以下几项管理制度:一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即在国家计量控制与监督所覆盖的领域内的计量器具应当接受强制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二是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修理及出租的许可制度。即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和出租等活动必须取得政府许可后方可进行;三是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即属于国家计量控制和监督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在其生产、维修、进口交货时及使用过程中,均应由国家计量服务部门对其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进行对外销售、出租和使用;四是计量器具校准制度。即那些不属于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在其生产、维修、进口、使用、出租及销售过程中可以实施校准制度。五是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制度。即对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实施计量监督。

  3.关于俄罗斯计量技术机构
  俄罗斯现有国家级计量院8个,分别保存着全俄的124项国家计量基准,其中门捷耶夫计量院(相当于我国国家计量院)保存着53项国家基准。俄罗斯8个国家级计量院专业分工不同,相互不重叠。国家级计量院的主要职能:一是建立、保存、维护国家基准;二是进行量值传递;三是参与国际比对;四是研究计量检测新方法;五是为国民经济提供检测服务。此外,俄联邦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区、自治省、州、区及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还分别设立了国家计量服务实体以行使计量检定、计量控制和监督权。

  4.关于俄罗斯计量经费来源
  根据俄罗斯计量法规定,以下计量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实行强制性财政拨款:(1)国家基准的建立、改进、维护及使用;(2)计量学基础研究;(3)为供应国家计量机构各部分所必须进行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研制;(4)为保证计量统一性,由俄技术法规与计量署批准的标准文本的制定;(5)与国家计量监督相关的工作等。此外,俄计量法还明确规定,由俄技术法规与计量署所属国家科学计量中心及政府计量服务部门分派给法人及自然人的计量工作及服务,如: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试验、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器具的生产、维修、销售及出租许可证的发放,计量器具的校准认证、计量程序的认证、标准文件的审核,计量服务和实验室的认可等服务的收费,均应按照相应的协议由受益人支付。

  在瑞典逗留期间,我们应邀访问了瑞典认证认可机构(SWEDAC)。同该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该机构为隶属于瑞典外交部、工业部的政府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技术法规和法制计量。

  1.瑞典的计量立法体制
  瑞典立法体制在国家这个层面与我国基本相同,即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制定规章,但地方立法与我国不同,瑞典不允许地方立法。瑞典现在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计量法,只有单一的计量法规,如1992年颁布的量值单位、测量及测量仪器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量值单位的选择,对电能表、水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以及预包装商品及市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据瑞方介绍,瑞典计量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少的制定强制性计量方面的规定。但欧盟指令,一般还是采纳的。总之,瑞典的计量立法,着眼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贸易发展。鉴于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ID)已发布实施,瑞典将在今年年底前发布本国法令,将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由原来的3?4种扩大到10种。

  2.关于瑞典的法制计量
  瑞典的法制计量,重点是对流通领域中使用的衡器、电能表、水表、热能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实施计量监督;二是对预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三是市场的计量监督。其中,对计量器具的监督包括生产环节的型式批准和使用环节的计量检定。对预包装商品的监督包括对生产和流通环节预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对市场的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实行的监督检查。瑞典市场监督检查,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检查具体实施者一般采取社会招标的形式,主要利用一些私人公司,作为被指定机构进行。检查中如发现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先是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改正,如不改正,则诉诸法院,由法院执行处罚。瑞典计量部门无处罚权。

  二、体会

  1.国家不分大小,计量都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俄罗斯和瑞典虽然国家大小不同,社会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计量工作却都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俄罗斯和瑞典都分别建立起了适合本国需要的计量法律体系,有专门的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计量工作。特别是俄罗斯还将统一计量单位制度等写到了宪法里,这说明,他们充分认识到计量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瑞典虽然尚未发布一部相对完整综合的计量法,但是,他们的单项计量法规目前也已达7~8项之多。

  2.计量不分国度,建立全球测量体系是今后计量发展的必然趋势。贸易的全球化,势必要求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而测量结果的相互认可的基础,一是要求各国建立相互信任的计量法律体系;二是采用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规则和检测方法;三是参与计量基标准关键量的国际比对。俄罗斯计量法发布于1993年,据俄方讲,他们已着手修改现行计量法,主要考虑之一,就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法已于2004年底修改后又重新发布了,他们准备参照新发布的国际计量法并结合本国实际,对现行计量法进行修改,这充分表明,俄罗斯已认识到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重要意义。

  三、建议

  1.进一步加速完善我国的计量法律体系。一是要加快计量法的修改步伐,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与配合,争取将计量法修改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二是,在修改计量法的同时,着手配套计量法规(包括地方性计量法规)的修改工作。

  2.计量立法应尽可能采纳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相关国际计量规则。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的计量立法,应当尽可能采纳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增加计量立法透明度。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已发布国际建议120多件,国际文件也有几十件,应当很好地理解和消化这些建议和文件,并尽可能的予以采纳,这样会更加方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

考察团成员:总局法规司   田世宏;总局法规司   李明刚;总局计量司   钟新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高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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