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量函[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总局多次收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以及有关单位来函咨询有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事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的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者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其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应当遵守第七条规定。
二、考虑到方便面的生产和包装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其净含量也可标注为:“净含量:面饼十配料XXX克,面饼:XXX克”。
三、请尽快通知所在地方便面生产、经销企业,抓紧做好相关调整工作。不符合上述净含量标注方式规定的方便面包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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