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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办展争议: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1222

  张景尧没想到,中国衡器协会成了"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作为该协会的理事长,张景尧担心,如果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被认定为"经营",大多数行业协会赖以生存的路子就被堵死了。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36号文件"),文件肯定了"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9月18日,多家协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期待"36号文件"对这部分内容详细解读。

  办展被判定为"经营"

  2006年7月20日,中国衡器协会向全国的衡器相关单位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会员单位每年只参加一次专业性的衡器展览会,其他综合性的展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凡参加中国衡器协会主办的"2006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以后又参加其他专业性衡器展览会的会员单位,"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将不予安排展位"。

  这一纸通知,让全国衡器工业信息中心在沈阳组织的展览会受到影响,有些单位因此要求退展。该中心认为中国衡器协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中国衡器协会诉至当地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衡器协会理事会败诉,并认定该协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所谓"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的是,"只有中国衡器协会才能主办国际性专业衡器展览会,这是由于国际科技会展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特别限制。在国际性专业衡器展览会市场上,除中国衡器协会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外,参展者和参观者别无选择。"

  同时,由于中国衡器协会"向参展者收取费用,开局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法院更是认为其身份为"经营者"。

  中国衡器协会秘书长刘晓华认为,行业协会不是经营者,而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发票焦点

  "法院之所以判决中国衡器协会为经营者,关键在于该协会办展使用的发票与公司使用的发票是相同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专家委员会主任张经说。

  中国衡器协会副秘书长王燕华说,"行业协会办展使用税务机构提供的发票其实不恰当,但目前又没有其他种类的发票可用。"而这体现了中国目前专为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财政手续不健全。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市场管理部主任王永刚告诉记者,财力不济成了不少行业协会的最大压力,而举办一些展览会、交易会是协会赚钱很重要的合法路径之一。

  还有协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行业协会办展览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关键看其对利润的利用,如果利润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

  中国衡器协会将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更多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希望"36号文件"对这部分内容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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