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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证明标准 查处加油作弊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徐建平 华晨泓 浏览:1292

      由于油价持续上涨,一些加油站经营者进行加油机作弊日益猖獗,加油短斤缺两现象严重,日益成为百姓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在实践中,查处加油机作弊违法行为难度较大,而随着作弊手法的不断变化,证据收集变得越发困难。如何拟制证明标准,是认定加油机作弊案件事实的关键。
      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以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未亲自感知加油机作弊违法行为过程的情形。这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鉴定等收集证据的方法,对加油机主机板是否更换芯片或整个主机板是否更换作出分析判断,作出是否偷油的明确结论。该鉴定结论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排除合理怀疑,又有利于帮助处罚决定者质监行政机关或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使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能够予以排除,从而保证案件事实认定活动的质量。
      对执法人员亲自感知加油机作弊违法行为过程则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例如,在查处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突击对某加油站正在加油的加油机进行检查,因加油站经营者没来得及灭失计量作弊程序,故被行政执法人员逮了个现行。此时的证明标准只需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事实上,证明的标准这一称呼本身就意味着质监行政机关或裁判者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在内心的信服程度上有一定的区别。换言之,质监行政机关或裁判者不需要对所有证明活动都达到百分之百的确信程度。至少对于一部分证明活动,只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信服就足够了。例如,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意味着质监行政机关或裁判者对加油者经营者有加油机作弊这一违法行为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合理怀疑。在理解这一标准时,我们最好能弄清楚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从理论上讲,合理怀疑应当是一种实质性的怀疑。在逻辑推理过程中产生了怀疑,执法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此为线索,进一步收集其他前提条件的证据,利用鉴定、鉴别和调查其他当事人等手段发现事实,并佐证线索,使其通过逻辑推理后不存在实质性的怀疑。如我们通过到国家指定的加油机型试验检定机构做鉴定试验,发现作弊事实与实施这一行为的条件,破译了作弊密码,获得了加油机由正常状态进入作弊状态的方法和恢复或灭失证据的断电、遥控和键盘输入的方式;到加油机生产厂作是否更换芯片或主板的鉴别,发现实施做弊事实的方式、方法,是更换芯片还是主板等。由此可知,这一标准是一种可以测量的衡量质监行政机关或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标准,而不是那种虚无缥缈的理想标准。
      至于清楚而有说服力,实际上是一种严格程度区分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第一,质监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收集提供证据具有明显优势;第二,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不排除并且允许个别合理怀疑的存在;第三,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前文述及案件的判断依据是举报、暗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已揭示的作弊事实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并在加油机上得以复现的一系列证据,因此,质监行政机关自身认为其有确凿的证据是指收集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第四,行政机关的证明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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