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量管理有新规 四表安装 强制检定 (2004-06-1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任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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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计量条例》,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计量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山东省计量条例》规定,制发公文、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等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明确了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用计量器具、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计量器具应实行强制检定。《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条例》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计量监督,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对违法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计量行为,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最高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