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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液化气充装定“量”(2004-11-15)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边静林 浏览:1548
随着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不断上涨,消费者反映液化气充装计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此,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近日组织召开了全县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负责人会议,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 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全县液化气充装行为,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液化气钢瓶充装量必须符合GB17267?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第9章的规定,如普通使用YSP?15钢瓶,净含量重量充装允许偏差14.5±0.5kg;钢瓶充装平均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执法力量加紧加严对充装单位、经营门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计量平均偏差超过规定的,质监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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