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大米过程中,趁对方单位食堂经手人不注意之机,采取偷换秤砣的方式来达到短斤少两的目的。昨天,如此投机赚取“黑心钱”的李某被通州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600元。
今年8月19日,来自江西的李某与他人用汽车装载了2100公斤大米,来到通州市四安镇的一家服饰公司。在销售大米给该公司食堂时,李某乘隙将该公司食堂磅秤上原有的100公斤的秤砣换上其随身携带的62.55公斤的秤砣,致使其卖给该公司的2100公斤大米的重量变为2700多公斤,多收其间差价1584元。此后,李某又伙同他人两次采取同样手法,少给两家公司食堂大米、多收差价共2200多元。第三起作案后返回途中,在通州市公安局兴仁查报站因形迹可疑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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