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质监局查处一异地水泥厂销售到本县境内的水泥产品缺斤少两,为一使用该水泥的空心砌块砖厂挽回损失1000余元。
2008年10月15日,宣恩县质监局接到县内一砖厂业主举报,举报某异地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缺斤少两。稽查分局人员迅速出动赶至事发地,对所购该水泥的砖厂库存水泥进行抽样计重检验,通过标准计重检验,库存的164袋标注净重为50KG/袋的水泥实际平均净重只有45.4KG/袋。随后,稽查人员又走访数名当事人,详细调查了解了该砖厂购买、使用该批水泥的情况,从而予以立案查处。
2008年10月20日,在异地质监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该水泥生产企业的法人被“请”至宣恩县质监局稽查分局办公室。通过法律教育,在摆在眼前的大量事实证据下,该企业法人低头承认了产品缺斤少两的事实。宣恩县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该企业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迅速落实给砖厂的损失赔偿,截止10月28日己赔偿到位水泥2.5吨,为砖厂挽回损失近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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