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份,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托雷台村双户村村民王某到该村“两站”投诉:称该村22户村民从海南藏族自治州某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5吨,每吨价格416元。但在使用了17吨水泥后,发现水泥每袋数量严重不足、质量也存在问题,村民当即与水泥厂联系协商要求补足数量、调换剩余水泥,多次协商,商家推诿不予解决。该村“两站”认为此事较为严重、影响村内稳定,立即向铁盖乡消委会分会汇报,铁盖乡消委会分会了解情况后,认为案值较大,便立即向共和县工商局、共和县消委会进行汇报。共和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分会、“两站”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抽样检测,海南州某水泥厂出售的袋装25公斤水泥平均每袋数量少2?3公斤。
点评: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当事人某水泥厂的行为已构成采用缺斤短两的不正当手段使袋装水泥数量不足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农牧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应有的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结果: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消委会、铁盖乡消委会分会、“两站”三方联手,经过多次调查了解、取证和协调,海南州某水泥厂承认了袋装水泥分量不足的事实,主动要求和解。2008年8月22日向用户公开赔礼道歉,向22户村民退还了25吨不合格水泥款10400元,加倍赔偿水泥25吨并免运费拉运至铁盖乡托雷台村双户村,回收不合格水泥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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