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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电表偷电 饮食店老板被判罚140万

发布时间:2009-09-18 作者: 来源: 浏览:552

      韶关市某饮食店业主陈某日前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补交所窃电量计费351910元、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1055730元,合计1407640元支付给韶关供电局。

      2002年,某水库管理处与市民陈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某水库部分房屋及土地出租给陈某,管理处提供生活用电、用水,陈某按时交纳水电费等。合同签订后,陈某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了部分房屋,并经营饮食业。

      2007年10月16日,韶关供电局为某水库管理处分别安装了两个电表进行供电。韶关供电局的抄表员每月抄表确认用电量,陈某根据用电量每月将电费交给管理处,再由管理处交付韶关供电局。

      2008年9月10日下午2时,韶关供电局例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某水库编号为8号、9号的电表存在以解除三相二次电压线的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违约窃电行为,当即予以中止供电并进行现场拍照,同时出具了《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客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

      2008年10月6日,韶关供电局向陈某发出通知,要求陈某补缴电费和违约电费合计2572848元。陈某称其窃电时间只有4天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同年11月17日,供电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理处和陈某支付电费及违约电费合计257284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支付218025.5元给供电局;管理处对陈某应补交给供电局的电费及违约用电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供电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供电局提出以陈某的饮食业实际经营天数329天计算窃电时间不切合实际。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按《供电营业规则》处理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因此,陈某一方窃电时间应以180天计算为宜。对于其窃电量及窃电金额的计算,由于陈某的饮食业属于电力用户,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每日的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由此可以得出所窃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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