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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加油机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3-14 作者: 来源: 浏览:434

为深入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扎实开展普法工作,有力推进“法治下基层”活动,指导基层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征集典型案例。30个省区市共报送案例370多件,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质量、不正当竞争、价格等多个领域及类型。经专家评审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处室意见,选定一批代表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对基层执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本期推送《河北省故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评析》,敬请关注。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故城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计量检定,该站8支加油枪中1、2、3号加油枪的示值误差结果分别为2.36%、2.2%、2.39%,超出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允许的最大误差0.3%。



执法人员用读卡器(税务通)连接所有加油机读取数据,打开加油机面板查看铅封等情况,反复验证,发现1、2、3、6、7、8号加油枪均存在异常,但近期的计量检定证书显示结果均合格。




经执法人员反复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该站站长终于承认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的违法事实。站长向执法人员演示了改动加油机示值误差的方法:在加油机键盘上按“月/单价”键,输入“157315”按“确认”键,加油机键盘上方屏幕显示两行数字,第一行为“030”、第二行为“2”。第二行显示的“2”即为少给顾客加油2%,再按“确认”键后,即完成改动计量准确度操作。连续按两次“月/单价”键或者断电完成计量准确度复位操作。




执法人员按照上述方法把1、3、6、7、8号加油枪键盘屏幕的第二行显示数值设为“5”后,经计量检定,示值误差结果分别为5.73%、5.62%、5.28%、5.24%、5.50%。恢复上述加油枪计量准确度后,经计量检定,示值误差结果均在正常范围内。2号加油枪能够设置上述作弊手段,但在第一次计量检定后处于无油状态,故没有进行计量作弊验证。




经执法人员检查验证,未发现4、5号加油枪存在作弊问题。计量检定人员如实填写《燃油加油机检定原始记录》并由该站站长签字确认。由此,基本确认该站上述6支加油枪存在计量作弊行为,通过少给顾客加油谋取不正当利益。




执法人员在该站营业厅发现记录加油站经营信息的台账记录本7本,账页、记录纸共计32页。执法人员当场请示领导并经批准后,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物品和6块加油机主板予以扣押,同时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经查,该站于2021年12月23日在加油机常规计量检定后,请专业人员改动了6支加油枪对应的主板芯片程序,开始利用加油机键盘操作进行计量作弊。至被查处时,该站涉案经营额共计2100148.1元。因提供作弊技术服务的人员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无法追溯调查。




办案部门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对该站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6块、没收违法所得2100148.1元、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加油机计量作弊属于“高科技”违法行为,具有作弊手段隐蔽性强、现场查获难度大的特点。本案成功查办有4个关键:一是提前安排部署,事前制定好行动预案。二是合理调配执法人员,对现场做到有效掌控。三是掌握作弊量值,检定出加油枪示值误差超标,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证据。四是准确查找,查获计量作弊设备,完善证据链条。



本案中,经过作弊复原演示验证,进一步证实有6支加油枪可以进行计量作弊。该站为防止顾客加油后有所察觉,只将部分加油机设为作弊状态,且不定期轮换,设置的示值误差也不固定,随意性大。在示值误差设为2%或5%时,各加油枪的实际计量检定误差也与2%或5%存在较大差距,作弊示值误差“准确性”很低。而且,油品采购时按吨计算,销售时却按升计算,油品密度也受环境温度影响,其实际少加油量难以计算。如果精准计算其少加油量及金额,有两个难题:一方面,工作量会大幅增加,行政成本极高;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计量作弊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按照《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若没收的违法所得按少加油量的收益计算,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来说违法成本过低,震慑作用不明显。




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主要依据有两项:1.《关于对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技监局发〔1992〕491号)规定:“在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①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明确指出:“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




因该站每次少加的油量非固定值,随意性较大,违法收入究竟有多少当事人自己也不清楚,非法获利难以计算。因当事人属于故意违法,故将其全部经营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因到该站加油的顾客多为流动人员,且没有开具正规加油票据或者做相应加油记录,在赔偿顾客损失上难以落实。因此,办案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最终采用“全部说”确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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