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水电燃气领域收费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了一批水电燃气领域价格违法案件,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
●收取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
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高安某燃气公司在供气安装工程中收取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用,金额合计150.268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执行相关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2689万元。
●超标准收取燃气费
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抚州市某燃气公司对部分工商业用户按照3.26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燃气费(按照规定应为2.87元/立方米),销售气量13142立方米,计收气费差额5125.28元;202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部分工商业用户按照3.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燃气费(按照规定应为2.9元/立方米),销售气量99383立方米,计收气费差额2.98149万元。以上金额合计3.494018万元。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后,已责令其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747009万元。
●收取过户费及气证工本费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燃气用户过户费及气证工本费共计7.0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执行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25万元。。
●向散装报装用户收取水表费
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自来水公司检查时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按160元/户的标准向散装报装用户收取水表费,收取450户,共计7.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转供电时加收费用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源线索,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21年3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对13户转供电终端用户,在每月代购电价基础上加收费用,加收费用合计金额21.41225478万元。
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在电价中加收费用,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282451万元。
栏目导航
内容推荐
更多>2024-10-22
2022-09-16
2021-06-23
2020-12-14
2020-09-02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