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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29 作者: 来源: 浏览:479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短斤缺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公布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一、江北区查处某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522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北区某超市水果销售用电子计价秤电子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使用500g砝码称重显示550g,且该秤无铅封和检定合格标识。经查,该秤开机后,按顺序点击“5-3-置零”进入作弊程序,按“单价2”可上浮10%,按“单价4”可上浮20%,按“单价6”可上浮30%。按“单价1”“单价3”“单价5”“单价7”正常称重。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作弊的计量器具1台并处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武隆区查处某土特产经营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对武隆区仙女山街道某土特产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用规格型号为ACS-30型电子计价秤无检验合格标志,将500g砝码放置在电子计价秤上称量按单价1后显示550g;按单价2后显示625g;按单价3后显示715g;按单价4后显示835g;按单价5后显示1000g;按单价6后显示500g。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ACS-30型电子计价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丰都县查处某参展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2日,丰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丰都庙会“丰都麻辣鸡”美食展进行计量检查时发现,某参展商在销售“丰都麻辣鸡”时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未放置物品时,该秤显示重量为35克,放置200克标准砝码后该秤显示重量为275克。经查,当事人在“丰都麻辣鸡”美食展上使用该不合格电子秤称重售卖麻辣鸡4次,共计金额195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丰都县市场监管局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忠县查处某卤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忠县忠州街道某卤菜店在用ASC-30型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1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按M1按键显示重量1.050kg,按M2按键显示重量1.100kg,按M3按键显示重量1.150kg,按M4按键显示重量1.20kg,按M5按键显示重量1.250kg,按M6按键显示重量1.300kg,按M7按键显示重量1.000kg,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开始用ASC-30型电子计价秤作弊功能进行贸易结算,提供5月8日至22日销售台账,共获得违法所得2160.1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忠县市场监管局没收ASC-30型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2160.1元,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大渡口区查处某黄金珠宝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黄金珠宝回收店两台便携式电子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中一台无检定合格标志100g执法砝码放于秤上计量准确;将100g执法砝码放于另一台电子秤上按下“N”键,每按一次称出的重量不一致,可称92g、94g、96g、98g、100.00g。经查,当事人5月初购进具有作弊功能电子秤,未实际收购黄金和白银,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没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便携式电子秤合并处以罚款177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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