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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应关注的要点

发布时间:2007-03-12 作者:苗胜利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2468
识别的反应。机构应重视各种信息的收集及时识别和分析潜在的不合格或不期望的情况,制定预防措施、评审其有效性、评价完成的情况及其结果达到预期要求的程度。
    

三、明确四个“管理职责人”的责任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重点人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因此机构对各自的管理职责在体系文件中应做出规定外,按规范的要求还应清楚各自的责任。
    1.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首先要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充分认识让顾客满意和遵守法律法规是对机构基本的要求。因此,必须采取教育、培训、会议等方式,使机构的全体成员都能树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并通过制定和实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管理评审,提供持续改进的机会和所需要的资源。
    2.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比较熟悉检测机构的技术活动,掌握相关技术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知识,并能将相关的技术要求传达到实际工作中去,有能力保证机构的技术活动合法、有效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基础上,开拓校准服务,提高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3.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规范要求和在机构活动中的应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懂得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掌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的一些程序和要求,如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合格工作的控制、顾客抱怨的处理、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等,并能评价这些活动结果的有效性。
    4.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是机构检测活动的最终结果——证书/报告签发的直接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技术法规)的知识和要求。由于机构的地位和证书/报告的重要性,因此授权签字人要严格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对顾客负责的责任意识。
    

四、做到“三证”齐全、有效

    规范条款6.4.2是对机构用于检定的计量标准和测量仪器的法制管理要求。用于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具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标准证书》和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而且必须在有效期内。机构开展的检定是法制的要求,因此首先应按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申请建标和复查考核并取得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标准证书》,并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在用的计量标准和配套的仪器设备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切实做到“三证”齐全、有效,合法的开展检测工作。
    

五、建设“两员”队伍

    由于机构自身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同于其他的组织,机构应建立自我完善、监督和改进的机制,首先要从建设“两员”队伍着手。
    1.内部审核员队伍
    内部审核的重要性本文已有说明,为了有效实施内部审核,通过机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内审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规范虽然没有明确对内审员的培训要求,只强调审核应有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执行,机构可以选择外部机构提供的培训教程,也可以组织内部培训。但作为内审员起码应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
    (1)懂得规范的要求及其机构应用的实际;
    (2)了解考核的要求;
    (3)熟悉审核程序、掌握审核方法和技巧。
    质量负责人可以通过内部审核过程是否规范、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内审员是否胜任审核工作做出判断。
    2.岗位监督员队伍
    内部审核由内审员按审核计划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实施的检查活动是间断的、不连续的。机构还应选择部门中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工作的目的,懂得评价结果的人员担任岗位监督员,以确保日常连续的检测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六、落实“一个”任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必须全面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机构首先应明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目的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并对实施的结果进行评审和确认,以保证符合工作任务的要求。
    总之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必须满足的要求。机构只有按规范要求建立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才能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提供公正、准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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