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徐瑞瑛
1.根据《计量强制检定目录》的要求,将有关仪器设备、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
2.实验室使用的标准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其提供者应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
3.实验室自行开展检定的强检项目(如玻璃量器、风洞实验室等),必须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授权(计量建标),校准人员经过授权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保存所有的校准记录,接受认可授权部门的监督审查;
4.对非强检仪器设备、器具进行自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自校的方法必须形成文件(校准规程)并经过评审和确认,校准结果必须加以记录,校准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确认持证上岗;
5.实验室内部建立的参考标准(器具),如标准砝码、标准声源、流量校准器等,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校准,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6.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实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
7.必要时,量值可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也可直接溯源至工作计量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8.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量值溯源程序、量值溯源图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以及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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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