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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应用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9-12-01 作者:张卫民 来源: 浏览:12442

  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7年5月30日实施以来已近两年时间。在实际检定工作中,笔者发现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新规程的要求有差别,并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对新规程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大家探讨。


一、“计量的安全性”问题


  新规程6.1条计量安全性是这样要求的: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铅封。但是,在实际检定工作中发现,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所使用的数字指示秤绝大部分不符合新规程有关计量安全性的要求,其具体情况如下:

1.“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问题

  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数字指示秤都没有在其明显易见位置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即使有这样的“字样”,也是标注在秤的背面非明显易见的位置。因此,建议新规程细化这项规定,要求该字样与秤的称量显示屏在同一个平面上,而且对该字样的字体大小要有明确规定。

2.秤体上“铅封”的问题

  检查中未注明“字样”的商家的数字指示秤,绝大部分都可以通过显示屏上的数字键输入密码并进行简单的操作,以达到修改与计量性能有关参数的目的,这个过程不需要破坏“铅封”,而这些密码和操作方法很容易从秤的销售商那里得到的,所以这些秤体上的“铅封”就是一个摆设,即使加上检定机构的铅封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3.上述数字指示秤都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

  如果在计量性能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针对以上存在的两点问题对“计量的安全性”做出否定结论,这将导致市场上相当数量的“数字指示秤”不合格。如果回避“计量的安全性”的问题,这又违背了“新规程”的初衷。


二、“计量器具标识内容”问题


1.“检定分度数”的问题

  新规程6.4.2条h)要求标注检定分度数n,k)若n大于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数字指示秤没有这样的标注。

2.“最大皮重值”的问题

  新规程6.4.2条i)要求标注最大皮重值,并且与最大皮重值有关的检定项目有“除皮准确度”和“除皮后的称量”。但是,在实际检定工作中没有发现一台数字指示秤标注有“最大皮重值”。检定人员为了完善检定原始记录,不得不假设一个个“最大皮重值”,从而计算出一排排假设的数据;

3.“工作温度范围”的问题

  新规程6.4.2条和7.2.1条要求标注工作温度范围一般为-10℃~40℃。但是,实际检定情况还是没有这样标注的字样。

三、“检定结果的处理”问题


  1.新规程既没有说明判定检定合格的具体判定原则,也没有说明新规程实施前后生产的秤在检定结果的处理上有无区别对待。例如,两台分别是2017年5月30日前后生产的数字指示秤,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每台秤的检定项目都有10项。怎么判定合格与否在规程中没有详细说明。但是,在实际检定工作中又必须做出判定,笔者的判定原则是在“计量性能检定”项目中,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就判定该秤为不合格,对通用技术要求的检定项目(特别是计量的安全性)只好放宽判定,否则,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数字指示秤都要被判定为不合格。但是,这样的判定原则有违新规程制定的要求。


  2.新规程7.6.1是这样要求的“经首次检定或后续检定合格的秤,发给检定证书或贴检定合格标志,并施加检定机构的铅封”。针对这一条笔者的看法是:其一,检定合格的秤必须发给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标志,而不是二者选其一;其二,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应该有具体要求,而不是随意张贴在哪里都可以,应该要求秤的制造商在明显易见的位置预留出规定尺寸的空白,专门用来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其三,秤的显示仪表应该设计一个专门用于计量性能参数调整的开关(一般称为标定开关),并在这个开关上安装可以加铅封的装置。

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2019年第7期

四川省什邡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张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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