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以下衡器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84231000 体重计、婴儿秤及家用秤
84232010 输送带上连续称货的电子皮带秤
84232090 输送带上连续称货的其他秤
84233010 定量包装秤
84233020 定量分选秤
84233030 配料秤
84233090 恒定秤,库秤及其他包装秤,分选秤
8423811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8423812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弹簧秤
8423819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其他衡器
84238210 30<最大称量≤5000kg的地中衡
84238290 30<最大称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84238910 最大秤量>5000KG的地中衡
84238920 最大秤量>5000KG的轨道衡
84238930 最大秤量>5000KG的吊秤
84238990 最大秤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此前,根据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衡器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已由原来的13%提高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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