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体制改革期间要注重整合食品检验资源。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制度设计层面,开始探索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规范食品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国家总局的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及规章《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从食品检验机构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综观顶层制度设计,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落实食品检验主体责任势在必行。
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有利于破除食品检验机构利用法定检验开拓、强化委托检验业务的行业潜规则。
法定检验包括行政处罚中的委托检验、监督抽检中的检验、风险监测中的检验、行政许可前的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技术监督的必要手段,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风险监测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法定检验的结果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这一特点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在法定检验时,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公正担任“裁判员”,保证检验全过程的客观公正、真实合法。
但是,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目前既承担法定检验业务,又承担委托检验任务;收入来源中,既有法定检验收入,又有委托检验收入。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食品检验机构不是靠提高检验公信力、完善检验服务来开拓检验业务,而是利用法定检验中形成的技术监督优势地位,开拓市场化的委托检验业务,这种潜规则显然有悖于检验公正合法的宗旨。从近年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行政问责的情况来看,食品检验机构亟需整改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表现在检验资质、抽样、收样、样品流转、样品保管、检验依据、检验程序、检验结果送达等方方面面。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检验机构没有实行利益回避,法定检验业务与委托检验业务不分,有的为了取悦委托企业,为了部门和地方利益,为了收费养人,忽视了公正和规范。
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有利于落实食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降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风险。
如果法定检验不真实、不合法,必然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进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不真实、不合法,甚至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行政问责。由此可见,划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食品检验机构的责任边界,明晰法律主体责任,是依法行政、依法检验的必然要求。
遗憾的是,我国立法机关常常从“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没有从“落实技术机构的主体责任”方面去立法,以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边界不清。责任不清,就意味着行政问责时监管部门要为检验机构的过错承担责任,这一客观事实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风险。
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有利于提高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力度、开发强度和利用效益。
据报载,2010年全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000家,大部分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存在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公信力不高、误报谎报迟报食品检测及结果、基层技术力量不足、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通过最近几年以“整合食品检验资源”为核心的食品检验机构改革,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食品检验机构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下属事业单位,市场化程度不高,深化食品检验机构改革,提高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力度、开发强度和利用效益,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是要以《食品安全法》修订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契机,从法律法规层面落实食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划清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明确食品检验机构是食品检验结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在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建议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检验业务量,选择1~3家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专门从事法定检验业务,其余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专门从事市场化的委托检验业务,通过市场竞争和依法监管来推动食品检验机构的规范化。
三是建议积极推动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切断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条,允许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公开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来推动食品检验机构的规范化。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实行利益回避,要么承担委托检验业务,要么承担法定检验业务,不能兼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选择法定检验机构时签订政府购买合同,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行为进行约定,明确划分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通过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行为,降低食品安全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