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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8-25 作者: 来源: 浏览:1860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下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在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


四、将《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专业计量站的专业计量监督员、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修改为:“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删去第十九条。

五、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修改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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