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计〔2024〕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计量支撑体系若干措施》,推进京津冀区域计量互认,简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方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决定对京冀两地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实行认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可范围
北京市、河北省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整体迁址到本市或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生产基地,制造与原公司/母公司已获证产品相同的计量器具,可在本市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
二、认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认可范围”规定的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能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申请认可的计量器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2.与原公司/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相同、制造工艺相同;
3.原公司/母公司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依据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内容未发生重大改变。
三、认可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表》(原件2份);
2.原公司/母公司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3.反应企业迁址变化或设立子公司、生产基地的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4.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承诺书(原件1份)。
(二)依据认可条件,市市场监管委对材料进行审查。特殊需要的,组织有关计量技术专家进行会审。
(三)经审查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条件的,予以
认可;不符合认可条件的,不予认可。
四、审批发证
对予以认可的,申请人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办理流程,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申请内容与认可内容一致的,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免于型式评价,直接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制度的宣传与政策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惠及面,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加强后续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联动,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现申请人以不实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型式批准证书的,及时通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附件:1.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表
2.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认可承诺书
2024年3月14日
(联系人:于燕茹;联系电话:2718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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