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清理范围
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 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 清理过程
《通知》下发后,时值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领域证明事项分头进行了初步清理。
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样表,对证明的定义、证明事项清理范围、处理原则、梳理填报要求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总局组织对证明事项重新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分两批次报送司法部。其间,对于拟保留的证明事项,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司法部有关工作安排,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同时在各地方进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发函,将地方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分三批次送总局征求意见。总局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对地方清理意见认真采纳吸收,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进行了更新。
在上述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于拟取消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总局再次进行反复研究,对证明事项的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等进行核实,对相同、相近的取消事项进行了合并整理,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与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此决定经审议公布后,有关证明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进行考察和核验。取消相关证明事项,并不代表对涉及事项办理条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的,将在此后的修法过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该清单公布后,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将一律不得索要证明。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司法部做好清单编制工作,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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