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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窃电470万度 六“电耗子”被判刑 (2004-09-13)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楚天金报 浏览:2068
借抄电表之机,替两家单位“省电”。记者日前从湖北省高院获悉,宜昌伍家岗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窃电案,6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宜昌市供电局城区供电分局黄某,负责抄报宜昌市某陶瓷公司电表,2001年6月,黄某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由黄某帮助公司偷电,公司则付给黄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从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期间,这家陶瓷公司共窃电246万度,价值109万余元,黄某共收取该公司“好处费”10余万元。   从2002年开始,黄某两次为一家水泥公司少计电量227万余度,价值118万余元。   据介绍,黄某作案时,曾多次找到宜昌市供电局下属单位的肖某,让他帮助自己替上述两家单位“省电”。   据法院认定,黄某个人累计分赃40余万元;肖某分赃7万元。   记者得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另外4名获刑者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人员,其中水泥公司的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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