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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修改 (2004-10-2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245
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的《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修改突出了“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确认”事项的自愿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文字具体修改为:“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的,可以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评价。” 修改后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取消了第十五条规定的“产前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加强事后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管理事项能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的,应尽量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而不采用事先审批的方式进行。根据上述原则,《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取消了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的“产前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可”事项,要求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上述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质量的监督,保证产品的质量。具体修改的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修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正确理解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立法原意及条款的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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