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责任、信息档案、检定签封、强检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该《管理办法》是对市场监管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加强,主要创新之处有四点。
计量更加精准
《管理办法》明确,对加油机检定突破误差在±0.3%的规定,要求加油机计量检定必要的调整时,应尽可能使“误差趋近于零”的示值新标准。计量检定在不超出示值允许误差±0.3%,而检定合格的情况下,背后可能潜藏着不公平交易的计量监管盲区。示值误差趋近于零这一规定为消除油品交易中的监管盲区提供了管理依据。
责任更加明确
《管理办法》明确计量监管部门、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定职责,加油站经营者应当落实的相关要求。通过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备案加油机信息,加油机应保持批准型式和检定签封完好,维修加油机应向当地区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对加油站计量管理参与者的责、权、利进行清楚界定,解决责权不清、角色错位,实现“管检分离”。
管理更加规范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常态化动态管理。规范解锁和检定工作,要求解锁加油机应查明原因,明确计量检定机构发现异常情况报告程序,对涉嫌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才能解锁和检定。统一定制使用新版检定签封,采用如同居民身份证一样的唯一8位数字编码签封,统一领取、保管、使用、销毁流程,达到封签闭环可溯源。
监管更加严格
《管理办法》要求首次检定的加油机必须在计量行政管理人员监督下施加签封,明确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区县加油机强制检定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对不按规定开展加油机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管理办法》中的每一条规定与一系列措施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监管更紧更牢。
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市加油站的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局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信息化管理档案,并适时进行更新。档案包括加油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加油机计量元器件更换登记表(见附件2)。
区县局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计量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四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对授权区域内加油站的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鼓励加油站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争创诚信计量示范单位,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六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定期进行计量业务知识培训,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应当使用具有自锁功能的加油机,保持加油机型式批准型式和检定签封完好。
加油站应当依法将加油机信息报当地区县局备案。需要维修加油机的,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加油机,并向当地区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维修后的加油机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本市使用统一的加油机检定签封。市局负责全市加油机签封的定制、采购和管理工作,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签封的领取、分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加油机签封管理台帐,进行常态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 加油机检定签封的施加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首次检定(含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检定)和维修、升级改造、调整后检定的加油机,在检定合格后,由区县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的要求共同施加签封。
(二)周期检定后发现示值误差不符合要求,需要对加油机进行调整时,计量检定人员应报告当地区县局,由区县局指派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参与拆除原签封,并在调整、检定合格后重新施加签封。
(三)施加签封后,经被检单位确认,由区县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填写签封使用现场记录表(见附件4)。签封使用现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区县局和计量检定机构各存档一份。
(四)加油机周期检定合格、签封完好,原签封不更换。
第九条 区县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加油机解锁卡管理、解锁和申领制度(见附件5),明确专人负责。
使用加油机解锁卡必须经区县局分管领导审批,解锁加油机应查明原因,涉嫌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方可进行解锁;区县局应当每年将加油机解锁情况报市局。
不得跨区域使用加油机解锁卡,出现丢失、损毁加油机解锁卡,应认真核实,逐级上报申领补办。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派具备法定资格的检定人员,依据《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要求实施检定。检定后,应对每把加油枪出具一一对应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符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和《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的规定。
(二)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应当加贴符合规定要求的检定合格标志,检定合格标志应当与被检加油枪一一对应。对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应当加贴停用标志,并立即告知加油机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当地区县局。
(三)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时,应当使用加油机数据采集器(计量POS机)启动防作弊功能,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四)对首次检定和维修、升级改造、调整后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施加签封时,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应趋近于零。
(五)加油机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六)每半年向当地区县局提交加油机检定情况分析报告。
(七)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局。
1.签封损坏、加油机被改动或拆装;
2.示值误差出现异常情况;
3.违规加装数据采集器或元器件;
4.核查自锁功能存在问题;
5.使用过程中自锁功能启动导致加油机锁机;
6.其它涉嫌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对全市加油机强制检定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区县局对行政区域内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区县局可以使用标准量器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油机登记备案及台帐建立情况;
(二)加油机签封施加及使用登记情况;
(三)加油机周期检定及检定误差情况;
(四)加油站安装维修加油机登记情况;
(五)加油机解锁卡使用情况;
(六)加油机检定情况分析报告;
(七)检定标志和检定证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八)诚信计量承诺公示情况。
第十三条 加油站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加油机检定工作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年第14号)实施处罚。由区县局查处的,应将查处情况报市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擅自违规为加油机进行解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区县局应建立加油机计量纠纷引发舆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