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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例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来源: 浏览:614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违法线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主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金川区某装饰材料店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检验不合格且未正确标注净含量案

2024年3月27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金川区北京路金戈建材市场的某装饰材料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佳墙衬牌”刮得平腻子粉存在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和净含量标准不正确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金川区某装潢材料经销部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检验不合格且未正确标注净含量案

2024年3月27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金川区公园西路的金川区某装潢材料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佳墙衬牌”刮得平腻子粉存在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和净含量标准不正确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7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金川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案

2024年4月23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川区双湾镇陈家沟村的金川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发现永州电子计价秤一台(ACS-30,执行标准GB/T7722-2020,生产编号C313056,出厂日期2023年4月,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电子称重仪表的检定标签及定期检定依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金川区某商行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案

2024年5月14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位于金川区双湾镇古城村四组下双东路180号的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有一台生意宝(HY-3209)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电子称重仪表的检定标签及定期检定依据。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徐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金昌市第四小学旁马路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徐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500g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重量显示为:0.60千克,按功能键“单价2”重量显示为:0.57千克。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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