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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工作规范》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4-08-28 作者: 来源: 浏览:273

近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正式发布《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东北三省在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合作与资源共享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规范》共六章三十五条,适用于东北大区内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共享以及监督管理全过程。《规范》的出台,是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东北地区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强化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和地区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将本着“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积极推动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工作,持续优化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更好地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努力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作出应有贡献。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北大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计 量技术规范的高效协同与资源共享,提升计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水平,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东北国家计量测试 中心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 系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北大区内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 定、批准发布、实施、共享以及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指由辽宁省、吉林省、黑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共同组织制定并发布,在东北地区实 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东北大区计量检定规程、东北大区计量 校准规范以及其他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  经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同意, 由东北国家计 量测试中心统一管理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负责东北大区计量 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东北 地区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 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和地区战略。

第六条  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 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除确需保 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建立东北大区专业计 量技术委员会负责承担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工作。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产业计 量测试中心、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 时,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可以直接组织起草东北大区计量技术 规范。

第八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东 北地区推广实施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经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局)同意,由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审定后,以东北大区 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

第九条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依法享有东北大区计量技 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条  制定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目录》, 且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缺少现场检定方法的计量器具,依据从严控制的原则,可以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检定规程;

(二) 对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无国家 技术规范且东北地区广泛应用的计量器具,可以制定东北大区计 量校准规范;

(三)对于国家技术规范未涵盖的、对东北计量工作有综合 性、基础性、法制性指导意义的工作,可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 规范。

第十一条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计量处在已批准立项 为本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中,择优推荐东北大区计量 技术规范立项申请项目。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 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提出立 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 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 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 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一致同意予以立项的, 由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东北大区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 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第十五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 员会提出,经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批准后实施。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起草单位应当 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三章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东北大 区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

起草单位负责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 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  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 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东北大区计量技术 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在制定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试验报告。对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 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 本。

第十八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其 他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 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东北大区计量技术 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对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 展审定。

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和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 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 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 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 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 心。相关报批材料包括:

 一)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 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 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 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东北国家计量测 试中心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批准后,终止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四章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对东北大区计量 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 查。审查通过的,由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分送三省市场监督管 理厅(局 经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 批准后,由东北国家 计量测试中心统一编号, 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 顺序 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辽吉黑)用于东北大区计量检定规程;代号JJF (辽吉黑)用于东北大区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东北大区计量技 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 料应当由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  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二十七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东北 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负责建立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共 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 实现规范的在线查询、下载及反馈。

 

第五章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 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九条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建立东北大区计量技 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东北大区计量 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 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 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条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联合三省市场监督管理 厅(局)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对已发布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 开展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 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三省市场监督管 理厅(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 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东北地区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 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 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提 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复审后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 效,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 心和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 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三省市场监督 管理厅(局) 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东北大区计 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东北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 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三省市场监 督管理厅(局)批准。拟废止的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由东北国 家计量测试中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 日。

当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复审意见不一致时,不再作为 共同遵循的计量技术规范,可将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转为各省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照各自意见分别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东北 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以公告形式发 布。

第三十三条  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 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 单位填写修改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局) 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东北大区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  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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