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监部门将全面行使电能计量监督管理职能 (2005-12-22)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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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长期以来“电力部门在电能计量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以及质监和电力部门在电能计量检定中的“职能交叉”问题在我省将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日前,省质监局和省电力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能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质监部门将全面行使电能计量监管权。
质监部门电能计量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01〕36号)等文件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能计量监督管理及电能计量标准核准、电能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电能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和调解、电能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组织开展贸易结算用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电力)公司应认真贯彻《计量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需要的电能计量标准、计量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的用电量进行贸易结算,自觉接受质监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电能计量科学、公正、准确、可靠。
电力计量检定机构须经质监部门考核、授权
根据我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计量机构长期开展电能计量检定的实际,为充分发挥电力部门现有的技术力量,实现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的平稳过渡,省电力公司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质监部门考核、授权后可开展电能计量检定工作。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中心经省质监局考核合格后,负责甘肃电网各关口且产权属于国家电网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省电力公司电能最高计量标准负责本公司内部电能的量值传递,其他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传递。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州供电公司的计量机构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州质监部门受理,由省质监局考核发证。
《通知》指出,对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计量机构的考核,按照JJF1033-200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省电力公司承担的公司内外各级电能计量标准由省质监局按照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重新进行考核。省电力公司被授权机构的电能计量检定人员经省质监局主持考核认定后颁发统一的计量检定员证,他们开展电能表检定工作时,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在履行电能计量监管工作中,要依法查处电能计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积极受理用户对电能计量的投诉和开展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和调解。各级电力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能计量将更加透明、公正
据悉,根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中新安装使用的电能表,由质监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指导建筑企业、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购买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电能表,在加贴全省统一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标志(铅封)后,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方能予以安装,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检。在铅封不损坏的情况下,若质监部门和电力部门检定数据不一致时,应进行标准对比和协商,有争议时要依法申请仲裁检定,以上一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同时,各级质监部门对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选购检定合格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在安装使用前要进行复核检定,检定合格的该批次电能表要加贴全省统一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复核检定费用由受检供电公司承担。对复核检定合格且贴有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电能表,质监部门不再进行复检。另外,根据《电力法》的规定,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对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应以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