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黑龙江省眼镜店实行统一明码标价 (2006-01-06)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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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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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部门获悉,为了促进眼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将在2月1日起对全省眼镜经销企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
据悉,凡是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眼镜经销的企业(包括各商场独立销售的眼镜专柜)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采用“黑龙江省眼镜商品标价签”、“黑龙江省眼镜商品降价标签”两种统一的标价方式。
各眼镜经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虚假降价、虚拟原价、慌称降价、模糊标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企业促销广告宣传应当准确、真实,不模棱两可,不含糊其辞;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等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进行标示;各眼镜经销企业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低价倾销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严格禁止串通、协议或其他方式限定价格;不得滥用自己拥有的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
如发现标价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或与有关规定不符的行为,以及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行为时,经过核实后,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