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改部分特区计量条例 破坏计量器具最高罚2万 (2006-01-17)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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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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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前的《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部分条款已不大适应市场现状,日前深圳市质监局已对此条例进行大修改(下称“条例”),并经人大通过予以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不仅更加明细,在处罚力度上也较之前大大提高。
民生计量器具需及时调整检定周期
条例加强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时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和计量校准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更改为四年。
不设公秤市场主办方将罚款千元
条例规定,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负责对在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主管部门备案;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则应当配合主办者将计量器具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并交纳检定费用。
如集贸市场的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处以每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计量器具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封印标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而计量校准机构凡有“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要求定期强制检定的;出具的校准报告使用虚假或者无效认证认可标志的”行为之一,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校准服务三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