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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短斤少两将受重罚 (2006-02-0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重庆晨报 浏览:1007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昨发布消息,市质监局3月1日起将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不处罚、轻罚和重罚的情况。据悉,这是市质监局首次尝试将执法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   限期整改不予处罚   《规定》称,没有产品标志或不规范的(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试生产产品尚未出厂销售,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属先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等情形,可以按规定不予处罚。   主动减轻危害轻罚 《规定》还制定了9类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并无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后果;管理疏漏造成产品不合格,相关负责人积极接受处理并整改;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指标不强制或很轻微,不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在质监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将出厂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收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10天以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等。   两次同一违法重罚   据了解,一些不法商贩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产品,这类情况将受到重罚。除此之外,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标志,产品检验不合格;明知有产品质量问题,伪造证明材料逃避处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仍未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计量器具上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短斤少两”;故意、长期存在定量包装商品负偏差的;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暴力抗法或恶意隐瞒事实等,都将受到重罚。   统一执法中的偏差   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舒处长介绍,由于执法中有的情况跨度较大,执法人员难以把握,该《规定》将尽量统一执法中认识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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