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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召开《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宣贯会议 (2006-02-2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1088
2月22日,深圳市质监局召开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下简称《条例》)宣贯会议。邝兵副局长亲自讲解了《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条例重点条款进行了解析。市质监局各分局分管领导和负责计量工作的工作人员、稽查大队以及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计量授权机构相关人员、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近200人参加了宣贯会议。   邝兵副局长介绍了这次《条例》修改有关背景。他指出,《条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到2004年前后历经4次修改,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原《条例》制定的依据是国家1985年制定的《计量法》,其局限性在新形势下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监督管理过严过细;管理重点以计量器具为中心,对商品量计量问题很少涉及;量值传递体系单一,强调由上至下的检定为主,对由下至上的校准没有规范;对企业计量校准行为和校准市场的监管没有依据;机构改革后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机构已经改为垂直管理体制,原条例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宜等等。   邝兵副局长简要介绍了《条例》修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他指出,市质监局自2003年2月起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有关调研小组,对特区内计量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还到国内外进行专题考察,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修订稿》充分征求意见;之后,第五次修订稿于2004年通过法制局审查,2005年先后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和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终于在2005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   邝兵副局长结合我市计量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详细阐述了《条例》修改的内容。他指出,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解决特区计量工作中遇到的比较突出新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强制检定工作的力度,对企业非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管适当放宽;二是对校准市场按照"事后监管"为主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规范;三是加大商业贸易领域计量工作监督管理的力度;四是加强和规范了计量执法工作,使计量执法工作中有关行政措施有法可依;五是加强了计量主管部门计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六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计量器具安装的审批规定;七是明确市计量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相关职责和有关规定;八是对涉及市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的体制变化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正。   邝兵副局长强调,三年磨一剑,《条例》的修改凝聚了社会各方面人士几年的心血和智慧,总结了《条例》实施12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从事计量工作的同志要倍加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他要求大家要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提高计量监管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针对辖区实际,加大宣贯培训力度,大造声势,进一步推进计量工作;市局要统筹安排,适时组织重点领域的计量执法,通过贯彻《条例》来宣传条例;计量技术机构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推进强检工作的措施,切实做好计量技术保障工作。   会议还对新颁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学习宣贯,并对《办法》的起草背景、修改调整内容、贯彻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修订《办法》的意义进行了阐述。   宣贯会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收到了预期效果。这次宣贯会议之后,各质监分局还将组织辖区企业分片划区、区分企业类别进行《条例》和《办法》的再宣贯,努力扩大计量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提高计量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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