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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监局将的士计价器列入监管重点 (2006-03-08)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 浏览:914
“校准机构出现4种行为就违法,计量作弊行为处罚力度加大,集贸市场主办方不设公平秤要受罚……”昨日(2月22日),深圳市质监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会,该局副局长邝兵对去年年底正式实行的《条例》作了详尽解读。   强制检定司法鉴定计量器具   此次《条例》新增了规范计量校准机构及其行为的条款,其中特别禁止校准机构的四种计量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二是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三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要求定期强制检定的,四是出具的校准报告使用虚假或者无效认证认可标志的。   邝兵称,当前各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其计量数据的公正性经常遭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原因之一就是其使用计量器具未受有效监督。因此,《条例》将“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纳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集贸市场主办方须设公平秤   《条例》此次还加大了对计量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封印标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在制订《条例》收集意见的过程中,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最受市民关注。《条例》中特别明确了市场主办者务必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如发现未设置公平称或设置的公平秤未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市场主办方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押计量器具一般不得超30日   《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将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列为重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抽取的样品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检查完毕应当及时退还,封存、扣押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一般不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或检测需要,确需延长的,经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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