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最高罚两万 (2006-03-09)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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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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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已于2005年11月2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已开始实施。《条例》经修订后增加了不少内容以适应特区客观发展的需要,包括增加规范计量校准机构及其行为、加大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关计量作弊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据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为了有效规范校准市场,《条例》增加了规范计量校准机构及其行为的条款,明确禁止校准机构的四种计量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二是超出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范围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三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或未按要求定期强制检定的;四是出具的校准报告使用虚假或无效认证认可标志的。根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市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校准服务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