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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12-10 作者: 来源: 浏览:1115

    如何界定窃电行为?窃电会受到什么处罚?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下称《条例》)已经由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

   5种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条例》规定,5种行为属于窃电行为,包括: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6种方式计算窃电量

  窃电行为经查属实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窃电的,窃电量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时间;(二)通过自制、改制或者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装置窃电的,窃电量按照实测的最大电流值确定的装置容量乘以窃电时间;(三)在总表上窃电的,窃电量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没有安装分表或者分表安装不全的,窃电量按照窃电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再减去总表抄见电量;(四)能查明产品产量的,窃电量按照产品单耗电量乘以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量按照窃电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再减去抄见电量;(六)窃电时间确实无法查明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窃电须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导致停电或者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窃电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的,还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止供电有“框框”

  中止供电是供电企业打击窃电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条例》规定,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中止供电。但电力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关系国计民生,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仅可能危害其他非窃电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电力消费者都不是窃电者。因此,《条例》规定,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中止供电,应当事先通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并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措施。

  《条例》还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以制止窃电为由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或者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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