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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新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07-12-10 作者: 来源: 浏览:1230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12月1日起,对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的检验机构,将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重罚,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检验机构要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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