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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型医用设备未获许可证不得收费

发布时间:2008-05-12 作者: 来源: 浏览:786

      从6月1日起,河北全省将实行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凡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而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据了解,该制度规定,各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已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须在6月底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换发手续)。

  按规定,实行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后,凡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据介绍,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医疗机构随意购进大型医疗设备的行为。

  小资料

  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分甲类和乙类两个品目。其中甲类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及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乙类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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