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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热计量供暖合同公布

发布时间:2011-06-30 作者: 来源: 浏览:344959

      北京市居民建筑热计量供热采暖合同文本23日正式公布。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本规定,居民室温达标时间由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对于市民关心的计费问题,热计量收费上限不超过按面积收费的额度。

  示范文本规定,居民应在采暖期开始前先以按面积计交供暖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供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清算居民的实际采暖费。

  合同文本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向居民提供24小时连续供热。居民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用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设定温度的标准;居民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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