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从1995年12月8日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的形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规定》后,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标注、管理和监督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特别是2000年7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后,我国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方面向前提高了一大步。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水平因开展时间较短,和国际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问题;生产者和监督者对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很模糊。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如何和国际接轨,如何提高我国的管理水平,成为我国计量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组织了这个系列文章,目的是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管理思路进行介绍,以期澄清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水平。
一、 定量包装商品的特征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3号令)中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从概念上讲定量包装商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其在出售前经过了预先的包装。与之对应的是非包装商品,即散装或零售的商品。从商品按照包装与否的分类上讲,定量包装商品是在出售前进行了预先包装的商品。属于预包装商品中的一种。
(二)是定量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必须是定量的商品。预包装商品包括了定量的包装商品和非定量的包装商品两大类。定量包装商品按照43号令的定义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的两个内在关于量的特点:
1.“一定量限范围内”。即净含量小于5g或5mL,大于25kg或25L的预包装商品都不属于43号令的规范范围之列。这个量限范围,采用的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第87号的建议。但由于我国在定量包装商品的管理上时间较短,管理水平还不高,企业在定量包装净含量上的控制意识还不够,在量限范围外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缺斤短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这些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建议在今后的规范修订时,按照原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的逻辑关系,将量限范围适当扩大。
2.定量包装商品指的是具有统一标注的预包装商品。统一的标注是指在被监督对象上的标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完全一样的。计量单位标注的方式可以为质量、体积或长度标注。其他标注方式如:面积、厚度或复印纸多少张、苹果多少个等都不属于43号令的管理范畴。随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营的发展,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酝酿把以面积、厚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纳入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
“统一的标注”是由三个方面统一组成,缺一不可:A.被监督对象的生产厂家相同。B.被监督对象的商标相同。C.被监督对象上的标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相同。简单地讲,就是同一种类完全一样的商品。比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都生产可乐,也都有标称净含量355mL的易拉罐包装,但由于不是同一生产厂家,就不能列为同一被监督对象;百事可乐生产的355mL普通和减肥可乐,虽然其净含量是一样的,但由于这两种可乐的外包装不同,就不能看成是同一被监督对象;可口可乐生产的640mL的瓶装可乐和355mL的易拉罐可乐,其内在质量可能一样,但由于其净含量不同,也不能列为同一监督对象。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要求和特点
(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要求
以上定量包装商品的特征决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商品量即净含量的计量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量包装商品的商品量必须由政府进行监管
定量包装商品的预包装性决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商品量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不需要经销者和消费者进行当面称量,消费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可能自己拥有检测能力。这样消费者购买某定量包装商品时已经隐含了一个条件:以生产者在包装上的标注作为买卖的依据,即承认生产企业在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从这方面来讲,在定量包装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控制。这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之一。因此定量包装商品商品量的监督和管理在世界各国都是法制计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要从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目的就是政府作为公正方对商品量制定管理规范,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怎样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控制商品量的负偏差
这方面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不同的管理要求。一种是要求生产者必须保证标注的净含量。即要求每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净含量都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也就是要求生产企业生产出的每件商品都是正偏差。土耳其、日本等国都采用过类似的规定。另一种则认为只要内容物的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对消费者来讲就已经是公平的了,即允许单个定量包装商品出现净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情况,通过控制净含量的实际负偏差来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种负偏差是通过规定其最大值来体现的,因此叫做最大允许负偏差(Maximum Allowable Variation,MAV),OIML第87号国际建议和欧洲、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这种要求。对于第一种要求来讲,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无可厚非,因为任何一件定量包装商品都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但是由于生产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波动,要求所有商品的净含量都大于标称值,生产商为满足这种要求就要超包更大的量。所以从保护生产者的合法利益上讲,这样的要求显然过高。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第二种要求。这种国际惯例形成后,日本等国也转向第二种要求。因为要求生产商全部是正偏差,无疑增加了生产商的成本,不利于本国生产商在国际上的竞争。这样做,政府不仅没有帮助本国的企业,反而对本国企业进行了人为约束,这肯定不是WTO成员国的做法。此外,这种全部正偏差的要求也可以被WTO成员国视为是一种贸易壁垒,而且是一种低技术含量的贸易壁垒,因此也会要求修改类似的国家法规。
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要求监督控制商品量,只要要求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内容物的量在一定的允许负偏差范围内,即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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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整体的合格质量水平
政府制定的监督要求,实际上就是本国企业和国外进口企业组织生产的要求。这样净含量的允许负偏差就成了各企业进行生产、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能达到产品质量包括商品量的100%的合格。政府进行监控时也必须允许产品具有一定的质量合格水平。质量合格水平(Acceptable Quali-ty Level,AQL)反映的是企业对产品出厂质量的控制水平。如某企业的质量合格水平是95%,则意味着该企业每出厂的100个产品中,有超过95个是合格的,其他低于5个可能是不合格的。考虑产品的质量合格水平,在净含量的监督上就允许有些个体可以超出单件负偏差(MAV)的规定,即存在一定比例的不合格品。但是一批中超出单件允许负偏差(MAV)的商品数不能超过质量合格水平(AQL)中的规定值。从43号令采用的判断标准来看,我国采取的质量合格水平(AQL)的设定为1.5%,而OIML第87号国际建议中规定的AQL则为1%。在制定国家政策时,考虑本国的实际生产能力和普遍控制能力,进行一定的调整也是必要的。
(3)控制平均净含量
上述对于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要求,已经基本上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毕竟每个个体消费者消费的定量包装商品对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来说是很少的。但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在规定了允许单件负偏差之后,企业生产时可能就会钻政策的空子,利用允许的负偏差生产出件件都是负偏差但又都在负偏差允许范围之内的所谓“合格产品”。这样,从整个消费者群体来看,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必须要解决这一政策上的漏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求生产企业生产出在总体上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零的产品,即要求生产企业以标称值作为控制目标,出现负偏差的产品不是人为的、有目的的,而是考虑并允许包装设备的波动,达到整体符合要求,从而限制合理利用单件负偏差短量情况的发生。
基于以上的逻辑关系,就得到了现在我国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国际建议而制定的43号令的要求,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同时符合下面两点规定:
条件1: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样品中的超出计量负偏差的单件商品数不能超过规定值。
条件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样品的平均净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包装物上标示的净含量。
(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特点
从以上分析的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要求上来看,对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有以下特点: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方面合格与否,必须对一批商品,而不是对单件商品。虽然对批中单件超出计量负偏差的件数有要求,但是1件商品并不能成为一个检验批。这个概念在监督和处理投诉中必须非常清晰。一瓶可乐不够量,可能只是质量合格水平允许下的不合格产品之一,只能作为该种可乐可能存在商品量问题的参考,监督部门可以对该种可乐进行有目的的跟踪检查,但不能因为一瓶不够量而下不合格的结论。这一点和质量监督有着非常巨大的差别。质量监督中,对于可乐这种混合比较均匀的产品,一瓶中某组分含量超标,90%以上的可能性是该批产品都不合格,除非该单件的包装物清洗不当。而定量包装商品则批批不同,并且关联性非常差。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验必然是以抽检的形式进行。在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时,所面对的检验批的样本单位的数量是千差万别的,量多的批的批量可能成千上万,全部进行检验是不现实的。另外,净含量的检验,大多数情况下要拆除包装进行皮重测量,属于对样品的破坏性检验,这种好像必须打开鸡蛋才能判断是否每个鸡蛋都是好的做法,显然也是不经济的和不合理的。所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必然是以对检验批的抽检来进行的。
在OIML的87号国际建议中,充分体现了定量包装商品的以上特点和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特点。
从上述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特点和监督特点来看,要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监督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明确净含量的定义和要求。
B.确定合理的单件负偏差要求。
C.确定检验批。
D.在检验批中进行抽样。
E.检验样本。
F.合理地判断检验批是否合格。
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外延——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也需要管理
和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相对应的是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如超市中预包装的猪肉、水果等,由于此类商品不容易完全等量分割,故每个包装内的净含量不可能完全相同。这种每个包装的质量、体积或长度标注不一致的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从定义上讲不属于43号令的管理范畴。对于这种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0月9日发布)中也无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因为这类商品不是当场称重,所以不是零售商品;因为不是统一标注,所以也不是定量包装商品,形成了管理的真空。从对该类商品的实际检测情况来看,一般都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称重用衡器选择不当,准确度不够;二是衡器未经过检定,准确度不能保证;三是称重时,不去除包装物重量,造成缺斤短两。当然还存在人为故意利用衡器不准缺斤短两的现象。现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提出逐渐以超市取代农贸市场,此类预包装商品将随着净菜和放心肉的增多,逐渐成为广大市民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品。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建议国家应对这类商品参照定量包装商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中考虑这种非定量包装商品在包装时,影响其净含量的主要因素是包装时所用衡器的示值变动性,因此对其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的绝对值,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不同商品种类、价格档次要求使用的称重衡器的允许负偏差,取其1.5倍作为单件最大允许负偏差。举例说明:对于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在m≤1kg时,所选称重衡器的允许负偏差为20g。则该类商品的非定量预包装商品的单件允许负偏差为20g×1.5=30g。考虑这类商品也是批量包装,因此应将种类、净含量近似的预包装商品作为一个检验批考核,同时要求批平均偏差大于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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